协会章程
宁夏质量检验认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宁夏质量检验认证协会(英文名称: Ningxia Quality Inspection Certification Association 缩写:“NXQICA” )。
第二条宁夏质量检验认证协会 (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宁夏地区致力于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质量发展、计量管理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行业性、技术性、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服务、教育、监督会员机构和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和服务作用,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建立沟通渠道,维护会员权益,促进共同发展。
第四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并依法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会址设在银川市金凤区南薰西路50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质量、计量及认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质量、计量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民众意识。
(二)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企业、政府、社会等相关方提供交流活动及专业服务;
(三)组织对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计量及质量相关单位提供专业技术及咨询服务;为我区计量、质量工作的水平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四)加强与企业的联系,积极提供计量咨询服务,推动企业加强计量检测工作,使计量工作在节能降耗、提高质量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开展计量教育活动,普及计量知识,培训计量人员;
(六)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有关质量、计量工作的信息、资料和刊物,推广典型经验;
(七) 开展计量、质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方面的专业岗位培训,举办各种宣贯培训班、能力提升讲习班或进修班;
(八) 建立信息系统,对质量发展、认证认可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九)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活动。
(十)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具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中级或相当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及注册计量师,或无上述职称的人员,但长期从事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质量发展及计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提供有关资料;
(六)不组织、不参加有损本会的一切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被剥夺公民权利,其会籍自动取消。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届召开一次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取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与本会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六)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会面工作,决定重大事项;
(七)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八)代表本会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在发起人、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会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及会员大会。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或有关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费标准为:会员单位1500元/年;理事单位3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 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